***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***)
事由
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立案检查。
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
通知内容
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:
- 工商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;
-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的明细账、总账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(按年),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(每年12月);
-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的会计凭证、原始凭证、发票、银行单据、进出库单、合同、供应商资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;
- 2020年至2023年每年4月的工资表和社保信息;
-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的固定资产卡片清单和不动产租赁合同;
-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的出口业务报关单、外贸出口发票和购货合同,出口货物装货单、出口货物运输单据(包括:海运提单、航空运单、货物承运单据、铁路运单等)和其他出口业务单证资料;
- 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;
- 书面自述说明,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企业基本情况,业务流程、购进何货物(品名、数量等)、款项支付方式,如何运输(有无取得运输发票、支付运输费用),发票开具交付情况,销售货物情况,对开票企业是否了解,是否去过开票企业,认识开票企业人员;
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,注明“该复印件由我司提供,与原件相符。提供人签字,提供时间”,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。
逾期不提供的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
地址:***市税务局稽查局
国家税务总局**市税务局稽查局
2023年6月26日
注:转自网络,仅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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